據介紹,截至2011年底,我國共實施召回419次,累計召回缺陷汽車產品621.1萬輛。實踐中,現(xiàn)行管理規(guī)定受制于立法層級較低,已暴露對隱瞞汽車產品缺陷、不實施召回等違法行為的處罰過低(最高為3萬元罰款)、影響到召回制度的有效實施的明顯不足。
人人有權舉報可能存在的缺陷
條例明確,批量性汽車產品存在缺陷是汽車產品召回的法定原因,所謂缺陷,是指由于設計、制造、標識等原因導致的在同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汽車產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生產者對其制造的汽車產品質量負責。
具體而言,對在中國境內制造、出售的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由生產者負責召回,進口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由進口商負責召回。
條例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產品質量監(jiān)督部門投訴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的缺陷,質監(jiān)部門應當以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布受理投訴的電話、電子郵箱和通信地址。
汽車產品信息要保存10年以上
條例規(guī)定,生產者應當建立并保存汽車產品設計、制造、標識、檢驗等方面的信息記錄以及汽車產品初次銷售的車主信息記錄,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經營者也應當建立并保存汽車產品相關信息記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生產者獲知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組織調查分析,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缺陷汽車產品,并實施召回;質監(jiān)部門經缺陷調查認為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也應當通知生產者實施召回。
生產者既不按照通知實施召回又不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的,或者經質監(jiān)部門組織論證、技術檢測或者鑒定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質監(jiān)部門應當責令生產者實施召回,生產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缺陷汽車產品,并實施召回。
條例明確,對實施召回的缺陷汽車產品,生產者應當及時采取修正或者補充標識、修理、更換、退貨等措施消除缺陷。質監(jiān)部門應當對召回實施情況進行監(jiān)督,并組織與生產者無利害關系的專家對生產者消除缺陷的效果進行評估。
汽車產品出廠時未隨車裝備的輪胎存在缺陷的,由輪胎的生產者負責召回。
不配合缺陷調查最高罰百萬
針對生產者召回缺陷汽車存在的違法行為,條例提高了罰款額度,增加了吊銷行政許可等處罰措施。
如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生產者、經營者不配合質監(jiān)部門缺陷調查;生產者未按計劃實施召回或未將召回計劃通報銷售者,拒不改正的,條例規(guī)定,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有關許可。
特別是針對生產者未停止產銷缺陷汽車、隱瞞缺陷情況、拒不召回等嚴重違法行為,條例規(guī)定對生產者處以缺陷汽車產品貨值金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有關許可。
條例規(guī)定,生產者依照本條例召回缺陷汽車產品,不免除其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對缺陷以外的質量問題,車主有權依照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以及合同約定,要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等相應的法律責任。